2007年10月30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国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支付职工集资利息应按利息所得税率缴个税
郑松土

  近日,常山县某公司会计小王向该县国税局工作人员咨询时称,其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,于去年9月向职工集资一笔资金,今年9月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。小王询问税务人员:企业支付职工集资利息时可否比照银行存款支付利息按5%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?
  税务人员告诉小王,根据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502号公布的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〉的决定》的规定,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,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。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,按照5%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。根据《个人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,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、股权而取得的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。对支付的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一律全额按20%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。因此,只有自2007年8月15日后从储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,按照5%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。因职工参加企业的集资而取得的利息不是储蓄存款利息,而是职工拥有企业债权、股权而取得的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所以,公司支付职工集资利息时不能比照银行存款支付利息按5%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,应按利息所得20%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郑松土)